问答题
案情: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采取少列收入进行偷税的情况,县稽查局于2001年5月25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酒店1—4月份利用收入不入帐方式偷税95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5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9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酒店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于6月3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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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根据相关法律对该酒店及相关当事人应作如何处理。
问答题 该酒店的行为是属于何种性质的税务违法行为,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 D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