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

00091国际商法

登录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王某系某建筑站食堂承包人,建筑站行管人员经常在该食堂就餐并招待客人,2000年底,王某将73722元(含建筑站所属青岛工程队的18000元)招待费发票交给南通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会计贾某,贾某将票交负责人汤某审批后,向王某出据收款收据一份,注明:“收到王某招待费发票73722元(含青岛工程队)。”
在该收据的收款单位处,贾加盖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财务专用章。此后王某多次追索无着,遂诉至人民法院。因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要求建安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审理中查明,建筑站与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对外承接工程时以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的名义,对内在乡镇内部行使建筑管理职能,汤某既是建筑站站长,又是建安二处负责人,1998年3月,建安公司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其第二工程处,在债务栏内写明:“如有未尽事宜,由我公司处理。”1999年2月“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行政章切角作废。

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相关考题

问答题 卖方的抗辩是什么?

问答题 买方可以索赔哪些损失?

问答题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在线考试题库网(zxkao.com)

备案号:湘ICP备14005140号-7

经营许可证号:湘B2-2014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