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某决定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财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02年2月6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是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2002年3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以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自己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从中获利,直至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2002年9月,好味企业发生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好味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错误之处有哪些?
错误有:①《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财产出资,以家庭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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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好味企业为何种形态的企业?
问答题 如果张某的10万元债务不能全部得到清偿,A企业解散后,林某是否还负有清偿责任?
问答题 说明A企业解散时应以哪些财产清偿债务,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问答题 邓某在2005年5月6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4万元货物的行为对A企业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指出林某在填写设立A企业申请时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