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M公司于2008年3月15日向A市农行贷款500万元,以三套自有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请L公司(属于法人企业)及N公司的分支机构财务部作为保证人。N公司分支机构财务部在签署合同时,已经取得了N公司的书面授权担保书,和L公司分别与农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担保范围、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两个保证人也未约定保证份额。 两个星期后,M公司又以上述三套房作为抵押,向A市交行借款200万元,也办理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之后不久,M公司又在三套房屋南墙新建一套门面房。2009年9月14日,M公司向市农行和市交行的贷款都到期,但M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本案例中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为什么?
保证合同有效。因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签订了保证合同。N公司分支机构财务部虽属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但有该法人企业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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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是否能以后建新门面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问答题 结合该案例,市农行和市交行的抵押权是否有效?应如何进行受偿?
问答题 以上叙述事实与何监管要求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