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案例一:1988年,某中学创办校办制衣厂(以下简称制衣厂),1990年,该中学将制衣厂承包给学校一教师的亲友孔某经营。1991年1月,制衣厂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非独立企业法人。1992年10月,制衣厂与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由贸易公司向制衣厂购买针织衫,贸易公司为此预付货款人民币269000元。制衣厂收到该款后,因货物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要求而无法供货。1994年2月,学校因孔某经营不善,双方商定提前中止了承包合同;同年3月,孔某与学校签订协议表示“办厂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经济合同的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与某中学无关,全部由孔某承担法律责任”;1994年11月,制衣厂被变更为某印花厂,仍为非独立企业法人;1995年3月,印花厂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1995年10月,某贸易公司在多次催还货款未果的情况下,以某中学和印花厂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孔某列为第三人,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制衣厂被变更为印花厂,且现已注销,其债务应由该厂实际经营者孔某承担,某中学作为主管单位、发包人,在孔某承包过程中收取租金3.7万元,且该中学在印花厂注销后变卖该厂设备得款1万元,应对孔某承包期间的债务在其不足清偿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据此作出了判决。判决后,某中学依据《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关于校办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要求学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根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某中学在孔某经营该厂过程中以收取租金的名义收取利润3.7万元,后又在该厂注销后,将其设备变卖得款1万元,这些行为均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据此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由该中学在4.7万元范围内对孔某不足清偿的部分债务负责清偿。 案例二:1991年,某中学校办工厂塑料厂以该厂名义向银行借款20000元,约定1994年10月偿还。但到期该厂 并未还款。银行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塑料厂逐年付息,并要求某中学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塑料厂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向银行借款完全用于该厂经营,学校并未参与,因此判决由塑料厂负责向银行还款付息,并驳回了银行要求某中学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学校应对举办的校办企业债负承担连带责任吗?

【参考答案】

前述两案均为学校举办校办产业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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