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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己可以向戊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同时向甲、乙、戊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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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一张汇票,乙公司未在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并将该票据遗失,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判断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判断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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