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20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20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20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8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1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决定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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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税务机关可以对张某及李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吗?
问答题 如果在5月31日之前发现李某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问答题 如果在扣押张某货物后,张某仍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问答题 税务机关对张某采取的措施属于税收保全还是税收行政处罚?
问答题 该税务机关的扣押行为需要经谁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