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3年11月份,按CIF 条件签订一出口5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4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因为:①按UCP600规定:"直至受益人将接受修改的意见通知该修改的银行止,原信用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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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请问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
问答题 本案中A 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问答题 本案中的拒付有无理由?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