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砌体规范》10.5.6条原文如下:由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框支墙梁内力应按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但托粱弯矩系数αM、剪力系数βV应予增大;增大系数当抗震等级为一级时,取为1.10,当抗震等级为二级时,取为1.05,当抗震等级为三级时,取为1.0。该条的条文说明指出:"重力荷载代表值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取全部重力荷载不另行折减"。这个"不另行折减"如何理解?是不是说取重力荷载代表值=1.0恒+1.0活,而不是1.0恒+0.5活?《抗规》5.1.3条中倒是有1.0恒+1.0活的情况,但是只适用于"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笔者理解,"不另行折减"并没有其他的含义,直接按照《抗规》的规定确定重力荷载代表值即可。
问答题 《砌体规范》的7.3.4条条文说明中指出,"承重墙梁在托梁顶面荷载作用下不考虑组合作用,仅在墙梁顶面荷载作用下考虑组合作用",如何理解这里的荷载组合?
问答题 《砌体规范》表10.1.5中,第2项"两端均设构造柱的剪力墙"取γRE=0.9,第3项"组合砖墙"取γRE=0.85,这两种墙应如何区分?
问答题 《砌体规范》表10.2.3中用到σ0,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请问,这里的"重力荷载代表值"要不要考虑分项系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