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先导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分析【案例背景】张某、李某、王某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先导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贸易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2010年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并于7月22日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该厂,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日时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2010年8月1日~2010年9月15日。甲会计师事务所接管该企业后,在9月25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该厂的财产、债务等情况汇报如下。(1)2010年7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先向贸易公司发出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贸易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介于贸易公司临近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管理人向其出具了某担保公司的担保函件,保证到期支付款项后合同遂继续履行。该货物收回后,变现价款为150万元。(2)2010年7月5日与丙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丙厂提供一批牛仔布,由丙厂为其加工牛仔裤,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解除该合同给丙厂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该批牛仔布由管理人组织全部运回后变现,变现价值为132万元。(3)2010年6月,贸易公司因有逃避100万元纳税的行为,其库房的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4)贸易公司为购置办公楼于2009年5月向工商银行信用贷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由丁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5月,贸易公司不能清偿工商银行的贷款,人民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工商银行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同时,丁公司也以自己将来的求偿权申报了债权。(5)管理人发现贸易公司于2009年11月1日无偿转让15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2010年10月1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除以上事项外,管理人清查的其他财产和负债情况如下。1.变现财产(1)贸易公司以上用工商银行贷款购置的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500万元,其中用于对所欠招商银行1000万元贷款的抵押担保,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该贷款尚未清偿。(2)库存商品变现价值500万元。(3)租用某公司复印机一台,价值5000元(不含被扣押部分)。2.负债(1)欠供应商货款共计1530万元,其中欠A企业630万元。(2)欠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共200万元。(3)破产案件的受理费、文件送达费、律师费等费用15万元;需要支付甲会计师事务所报酬30万元;受无因管理而需支付的费用12万元。(4)管理人执行职务时,贸易公司的库房货物堆积不合理而倒塌,砸中其中一位工作人员造成其人身伤害,需要支付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为20万元。【案例要求】(1)判断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的时间、裁定送达的时间以及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判断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判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4)判断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5)管理人决定解除与丙服装厂的合同后,对于造成的违约金和损失应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6)人民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扣押的该批货物应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7)判断工商银行和丁公司共同申报债权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8)对于贸易公司无偿转让的150万元财产,判断管理人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9)计算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的数额为多少。共益债务的数额为多少。(10)请说明贸易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11)计算A企业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多少。(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问答题 案例北京意畅电力控股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分析 【案例背景】 北京意畅电力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于2004年3月8日由四家能源公司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电力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2007年8月8日电力公司获准发行10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8月31日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股本总额增至人民币40000万元,公司在2012年1月决定发行可转换债券,电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公开发行债券的申请,相关资料如下: (1) (2)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5000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期限是8年,利率为10%。 (3)电力公司在2010年1月曾发行1年期债券5000万元,2年期债券5000万元,公司发行可转债时已将到期债券全部清偿。已知电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140000万元。 (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个月后可以由股东行使转股权。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公司经过一系列的改正,可转换债券成功发行。在2012年10月,由于公司的运营状况良好,股东收益颇丰,股东大会决定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以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并对转股价格修正方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占股份为30000万元,同意进行债转股的股东为20000万元,其中包括持有可转换债券的股东10000万元。 【案例要求】 (1)判断电力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可转债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简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措施。 (3)简要说明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简要说明前次发行的未到期的债券是否构成本次发行可转债的障碍。 (5)判断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发行可转债的要求,简要说明理由。 (6)判断拟定的转股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7)判断转股价格修正方案能否通过表决,简要说明理由。 (8)简述如果公司要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问答题 案例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分析【案例背景】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裕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于2012年6月4日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其申请文件披露了以下信息:(1)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连续盈利,最近3个会计年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4.6%、5.5%、10.2%。(2)和裕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价格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16.88元,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为17.65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7.10元。(3)和裕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显示,因和裕公司当时暂无新的房地产投资项目而沉淀大量闲置资金,为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效用,与B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进行财务性投资,该协议于2012年5月31日到期。(4)和裕公司曾为其控股股东C公司的银行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于2011年5月5日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案例要求】(1)简述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2)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判断和裕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条件,简要说明理由。(3)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判断和裕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4)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判断和裕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5)根据上述要点(4)所述内容,判断和裕公司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事实是否会对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构成障碍,简要说明理由。